本网讯: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组织起草了《广西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指出:各高校应结合自身办学定位、学科特色、科技成果转化基础及人才队伍实际情况,在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内自主设置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并动态调整岗位比例。高校可设立技术转移办公室、技术转移中心等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统筹安排技术转移转化专项经费预算,为科技成果转化岗位人员提供工作保障。
意见指出,科技成果转化岗位人员按规定享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高校应从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净收入、作价投资、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实施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奖励为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其中给予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工作人员的奖励原则上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
广西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工作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产业为牵引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的若干措施》(桂政办发〔2026〕6号)等文件精神,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岗位科学设置、规范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岗位的设置、聘用、管理、奖励等工作。
第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岗位是指在高校及其附属二级单位的主序列中专门设置的以科技研发、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知识产权运营、产学研合作等为主要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三条 各高校应结合自身办学定位、学科特色、科技成果转化基础及人才队伍实际情况,在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内自主设置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并动态调整岗位比例。高校可设立技术转移办公室、技术转移中心等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统筹安排技术转移转化专项经费预算,为科技成果转化岗位人员提供工作保障。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岗位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开展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形成具有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
(二)承担或监督科技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
(三)负责技术转移、成果转化项目的组织实施;
(四)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推动产学研合作,与企业联合开展技术攻关。
第五条 聘用科技成果转化岗位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学位或具有突出的科技成果转化实绩;
(三)熟悉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具有从事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经验;
(五)具备与市场对接、与企业沟通协调的能力;
(六)身心健康,能够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岗位聘用条件的科技人员,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部门审核、学校审批等程序进行聘用。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可按规定“一事一议”,简化聘用程序。应对科技成果转化岗位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岗位聘用期限根据工作任务需要确定,原则上每次聘期为3年。因工作需要且业绩突出,可以续聘。聘期满1年后应对履职情况、项目进展、转化绩效等进行中期评估,作为过程指导和聘期考核的重要参考。聘期届满前3个月,由用人单位组织考核评估。聘期考核合格者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办理续聘,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续聘,由高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调整。
第八条 畅通职称申报渠道,科技成果转化岗位人员可以申报本校自主评审的职称,也可以按规定申报非本校自主评审的职称。科技成果转化岗位人员职称评审标准中,应将促成技术转移转化合同实际成交额、技术交易到账金额、技术转移服务费、转化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作为核心评价指标,并按职称层级明确具体量化要求。评审应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职称等倾向,不以论文、项目、奖项作为限制性条件,突出实际贡献和能力业绩导向,技术报告、专利成果、标准规范、项目报告、技术转移合同、成果转化应用证明、市场分析报告、投融资方案、中试方案、技术咨询报告等均可作为代表性成果材料。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或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可制定灵活评审标准,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岗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申报条件、评审程序、聘期考核等,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桂人社规〔2022〕6号)及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在符合自治区二级岗位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人员成果转化业绩可作为核心业绩条件,转化合同金额、到账经费、经济效益等可替代论文、项目等传统指标;二级岗位评审时应当增加成果转化类专家比例,重点评价成果转化的实际贡献、产业带动效应和社会经济效益;在核定二级岗位指标时,对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单列或优先安排;在成果转化领域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人员,经高校推荐、自治区专家评议,可按规定破格申报二级岗位。
第十条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岗位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成果转化工作。鼓励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型等其他岗位类型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其转化业绩纳入岗位职责和绩效考核范围。鼓励高校与重点产业领域企业建立科研人员双聘机制,双聘人员需同时满足高校和企业聘用条件,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人事关系、薪酬待遇、成果归属、考核方式等事项。双聘期间高校应当保留人员人事关系,保障双聘人员在社保缴纳、工伤保险等方面的权益。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发生争议的,由高校与企业协商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委托依法设立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或技术交易场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权属认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岗位人员按规定享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高校应从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净收入、作价投资、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实施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奖励为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其中给予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工作人员的奖励原则上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科技成果转化岗位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或控高线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薪酬制度。
第十二条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人员尽职免责机制。高校应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岗位职责,建立尽职免责内部认定制度,对本单位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开展尽职免责认定。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明确勤勉尽职的界定标准、具体免责情形及认定程序。对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公示制度,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依规依纪依法免于追究因职务科技成果评估定价、赋权、作价投资以及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和作价投资亏损等决策失误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细则实施前已按原岗位聘用、实际从事成果转化工作的人员,允许在1年内申请转入科技成果转化岗位,经学校认定后可追溯相关业绩。
第十四条 各高校要制定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岗位设置实施细则,成立由人事、科研、财务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岗位聘用、考核、激励等管理制度,严格评审程序,健全申诉机制,确保标准公开、程序公平、结果公正。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自治区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来源:广西科技厅等
编辑: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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