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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经理人注意啦!科技部发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 违规行为将被严惩
发布日期:2026-02-13

本网讯:2月11日,科技部发布第24号科学技术部令《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处理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科技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生态。
         修订后的《处理规定》分为5章54条,围绕与科技活动直接相关的受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技活动实施单位、科技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各类主体,梳理了不同主体的违规行为表现形式,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相应处理措施,划出科研活动规则的“红线”和“底线”。
          对于受托管理机构,违规安排、使用财政资金等情形被列为违规行为;对于科技活动实施单位,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隐瞒、包庇本单位人员违规行为等情形被界定为违规;对于科学技术人员,在科技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弄虚作假,擅自降低任务目标要求等行为被视为违规;对于咨询评审专家,组织、协助、接受“打招呼”请托,泄露咨询评审过程中的敏感信息等行为被纳入违规范畴......
          对于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审计、咨询、评估评价、经纪、知识产权代理、检验检测、出版等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服务工作的技术经理人也适用于本规定。

《处理规定》第三条明确指出: 对下列单位和人员在开展科学技术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适用本规定。

(一)科学技术活动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即受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科学技术活动管理、监督等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即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

(三)科学技术人员,即直接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人员和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管理、服务的人员;

(四)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即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咨询、评审、评估、评价、检查等意见的专业人员;

五)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即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审计、咨询、评估评价、经纪、知识产权代理、检验检测、出版等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处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中明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活动的财政资金;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活动;虚构、伪造、侵占科研成果,发布、传播虚假科研成果,骗取科学技术奖励和荣誉称号,从事学术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作出处理,相关行为调查处理的主体、程序等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本规定开展调查处理。

针对各类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视性质、情节、影响等,作出警告、约谈、责令改正、一定范围内通报,甚至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并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等处理。违规行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将问题线索按规定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处理规定》自2026年3月20日起正式施行。



了解全文请见科技部官网相关链接:https://www.most.gov.cn/xxgk/xinxifenlei/fdzdgknr/fgzc/bmgz/202602/t2


来源: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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