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转化指导性案例
(第一批)
案例一:赋权+“先使用后付费”成果转化
(一)基本情况。海南大学某教授团队的专利成果获得学校赋权后,采用“零门槛费+阶段性支付”的方式许可给某初创企业使用,合同金额1050万元。企业前期无需支付许可费用,待产品上市后按销售额分期支付。
(二)政策依据。《海南省全面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实施方案》中明确:单位在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权益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不低于10年的长期使用权;鼓励单位采取“零门槛费+阶段性支付+收入提成”或“延期支付”等方式,将专利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鼓励中小微企业以“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承接专利。
(三)转化路径。在本案例中,取得成果的科研团队与意向企业进行初步对接后,根据学校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了赋权申请。学校组织技术、法律、市场等方面专家开展综合评估,认定该技术成熟度高、市场前景明确、团队具备运营能力,符合赋权条件。在完成审批、公示等程序后,学校与科研团队签订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协议,将95%的所有权赋予该团队,团队还享有代表学校开展商务协商谈判等权利。考虑到计划合作企业为中小微企业,为确保成果顺利转化、保障科研人员利益、促进企业发展,学校建议该专利的许可使用采取“零门槛费+分期收益”的方式,即许可企业一定时间免费使用该专利,待专利转化为产品上市销售后,再按约定分期支付许可费用。在此基础上,团队与企业签署了许可合同,明确权责利关系,学校负责监督执行,团队与企业共同推进产品研发、中试、报批及市场推广等工作。
(四)案例启示。该项目是我省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实施后首例通过“先使用后付费”方式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的成功实践。在此过程中科研团队得到了充分的赋权,成果承接企业有效地降低了初期投入成本及起步压力,同时,通过阶段性分配收益等方式,推动科研团队持续跟进产品开发与技术迭代,形成了“许可收益与产品市场表现挂钩”的激励结构,有效连接创新端与产业端,实现了产学研深度融合。
案例二:赋权+“里程碑付款+销售提成”成果转化
(一)基本情况。海南大学某教授团队研发的抗阿尔茨海默病候选药物,获得学校赋权后以技术转让方式交由企业转化生产,约定企业以“里程碑”方式支付转让费,同时,基于该成果的高价值潜能约定销售提成并作为转让合同的一部分,合同总金额2.0亿元,其中包含2000万元的里程碑款和1.8亿元的销售提成。除学校按照规定获得转让收益的5%外,转让收益由成果取得团队按贡献进行内部分配,企业获得相关知识产权及后续开发权益。
(二)政策依据。《海南省全面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单位在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权益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不低于10年的长期使用权。对于部分赋予所有权的,单位可将留存的成果所有权份额以技术转让的方式让渡给成果完成人(团队),科研人员获得全部所有权后,自主转化;鼓励单位探索在与成果完成人(团队)约定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前提下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全部所有权。
(三)转化路径。在本案例中,科研团队取得成果后了解市场应用情况,与意向企业进行了初步对接;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了赋权申请,学校组织技术、法律、市场等领域的专家开展综合评估,认定该技术成熟度高、市场前景明确、团队具备运营能力,符合赋权条件。通过审批、公示后,学校与科研团队签订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协议,将95%的所有权赋予该成果完成团队。在此基础上,科研团队与企业开展技术转让谈判,最终明确采用“里程碑付款+销售提成”的方式进行转化。
(四)案例启示。该项目是我省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实施后首次实现1类新药成果转让的案例。学校的高比例赋权不仅是有效的激励,也为科研团队自主开展商务合作谈判打下了坚实基础。“里程碑式付款”有利于保障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的权益,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及时解决转化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掌握专利实施情况,主动服务成果转化,保障双方合作稳步推进。对于具有高价值、快增值特点的生物医药类科技成果转化,在评估机构难以准确估值时,增加“销售提成”的安排也是实现高校院所、科研团队与企业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有效方式。
案例三:赋权+“作价入股”成果转化
(一)基本情况。海南师范大学某教授团队的专利成果获得赋权后,采用作价投资的方式成立了科技型企业,学校占该公司的10%的股权(委托其下属单位国家大学科技园持有),科研团队占有90%股权。
(二)政策依据。《海南省全面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单位在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前提下,可结合实际,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不低于10年的长期使用权;支持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产权或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委托所属的技术转移中心、大学科技园、新型研发机构、资产管理公司等独立法人实体,由其代表单位持有、运营、行使股东权利等,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分配由双方约定。
(三)转化路径。在本案例中,在科研团队向学校提出赋权申请后,学校所属国家大学科技园聘请了第三方资产评估公司对成果进行了价值评估,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并进行国有资产处置备案,完成了赋权审批、公示等程序,将该职务科技成果90%的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团队。在此基础上,学校、成果完成人、学校所属国家大学科技园三方签订协议,以第三方评估确定的成果价值以及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分别享有的所有权为基础,约定按照“学校10%、成果完成人90%”的比例作价入股创办企业,明确学校的股份由学校所属国家大学科技园代持并行使股东权利。此后,学校所属国家大学科技园通过园区的种子基金进行投资参股,并对该成果转化项目提供全流程服务。
(四)案例启示。该项目是我省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实施后首个采用“高校+大学科技园+成果完成人”三方共同持股模式进行转化的案例,既通过赋权激励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又借助大学科技园的市场化资源和能力保障成果迅速落地实施,通过政策支撑和程序保障解决了科研人员的后顾之忧和现实需求,构建了“权属分配-作价入股-股权代持-投资孵化”的全链条转化机制,为解决成果权属不清、转化动力不足、落地转化不畅、缺乏运营资金等问题提供了有益借鉴。
来源:海南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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