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据南京农大官网消息,9月29日,《南京农业大学技术经理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9月15日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办法》规定,技术经理人采取自愿申请、单位推荐、社会合作处(技术转移中心)审核、技术经理人事务所备案的方式进行认定。
技术经理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守信原则。技术经理人通过依法从事技术转移服务活动取得佣金,需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技术经理人收取佣金不得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专职技术经理人由科开公司聘任,申请人须取得国家技术经理人证书,并挂靠技术经理人事务所开展工作。
技术经理人开展工作时,须依托技术经理人事务所签订相应的委托或中介服务协议。技术经理人事务所按照中介服务协议约定收取服务费用,费用包括技术经理人的佣金和事务所管理费用,总金额一般不超过技术合同总额的10%。技术经理人的佣金由技术经理人事务所依法代缴所需税费后支付给技术经理人。
有关技术经理人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请见以下全文:
关于印发《南京农业大学技术经理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南京农业大学技术经理人管理办法》,并经 2025 年 9 月 15 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农业大学技术经理人管理办法
南京农业大学
2025年9月29日
南京农业大学技术经理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 号)、《高质量培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行动方案》(国科火字〔2023〕70 号)、《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73 号)和《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备案技术经理人管理办法》(省技交〔202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农业大学技术经理人事务所(以下简称“技术经理人事务所”)是南京农业大学技术经理人业务管理单位,挂靠江苏南京农大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开公司”)开展工作,由社会合作处(技术转移中心)和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指导开展技术转移转化工作。
第三条 南京农业大学技术经理人是指纳入技术经理人事务所管理,利用社会合作处(技术转移中心)资源或需求,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从事成果挖掘、培育、孵化、熟化、评价、推广、交易等相关服务的专业人员。技术经理人包括兼职技术经理人和专职技术经理人。兼职技术经理人来自南京农业大学在职在岗人员、离退休人员、新农村服务基地人员以及校友等;专职技术经理人指由科开公司聘任且挂靠技术经理人事务所的专职人员。
第四条 技术经理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守信原则。技术经理人通过依法从事技术转移服务活动取得佣金,需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技术经理人收取佣金不得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选 聘
第五条 技术经理人采取自愿申请、单位推荐、社会合作处(技术转移中心)审核、技术经理人事务所备案的方式进行认定。
第六条 校内在职在岗人员申请兼职技术经理人的,由所在二级单位(含科研机构)负责推荐;离退休人员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推荐;校友由校友总会办公室负责推荐;新农村服务基地人员和其他符合要求的人员由社会合作处(技术转移中心)负责推荐。
第七条 校内在职在岗人员申请兼职技术经理人的,需按照学校要求履行兼职审批手续,经批准兼职担任技术经理人的,应认真履行本职岗位职责,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开展技术经纪工作。
第八条 专职技术经理人由科开公司聘任,申请人须取得国家技术经理人证书,并挂靠技术经理人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九条 申请技术经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二)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从事技术经纪活动所需相关专业知识、能力和经验;
(三)掌握一定数量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业务资源;
(四)具有一定的市场开拓能力和业务组织能力。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成为技术经理人:
(一 )具有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经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仲裁裁决或人民法院裁决的;
(二)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的;
(三)其他不能成为技术经理人的情形。
第十一条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南京农业大学技术经理人申请表;
(二)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职称证书、专业资质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专职技术经理人需提供国家技术经理人证书复印件和相关业绩证明。申请人须保证所提供资料完整、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二条 社会合作处(技术转移中心)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员签署承诺书后,由社会合作处(技术转移中心)颁发技术经理人聘书,聘期为 3 年,到期需重新申请认定。技术经理人事务所负责办理技术经理人备案手续。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三条 技术经理人事务所负责技术经理人的日常管理、考核和奖励工作。社会合作处(技术转移中心)和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技术经理人提供技术信息平台、业务交流、管理培训等条件支持。技术经理人事务所组织技术经理人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调研、技术对接、业务洽谈、概念验证等技术转移活动。
第十四条 技术经理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社会合作处(技术转移中心)为技术经理人提供的相关培训和交流活动,并优先获取我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业务资源;
(二)优先使用社会合作处(技术转移中心)的平台资源,组织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路演、撮合对接、行业论坛等活动;
(三)优先推荐为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技术经理人,享受各级政府及相关机构给予的奖励与补助;
(四)有权通过股权激励等方式全程参与科技成果转化;
(五)其他技术经理人享有的相关服务。
第十五条 技术经理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保守技术交易相关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提供专业服务,依法维护技术交易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技术经理人相关培训和交流活动,挖掘企业技术难题和需求信息;
(四)对外仅代表社会合作处(技术转移中心)和技术经理人事务所从事技术转移转化活动,不得以学校名义从事其他活动;
(五)完成社会合作处(技术转移中心)和技术经理人事务所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 技术经理人开展工作时,须依托技术经理人事务所签订相应的委托或中介服务协议。技术经理人事务所按照中介服务协议约定收取服务费用,费用包括技术经理人的佣金和事务所管理费用,总金额一般不超过技术合同总额的10%。技术经理人的佣金由技术经理人事务所依法代缴所需税费后支付给技术经理人。
第十七条 校内在职在岗兼职技术经理人职称申报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的具体规定为准。
第四章 资格终止
第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技术经理人资格终止:
(一)技术经理人自行申请退出的;
(二)技术经理人未按照社会合作处(技术转移中心)和技术经理人事务所工作要求完成任务的;
(三)明知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没有履行合同能力,还为其提供技术经纪服务的;
(四)签订虚假合同的;
(五)提供不实的信息或隐瞒与技术经纪活动有关的重要事项,损害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利益的;
(六)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的;
(七)伪造、涂改、买卖各种商业交易文件和凭证的;
(八)向当事人索取佣金以外酬劳并产生纠纷的;
(九)技术经理人违反学校规定,给学校或其他利益相关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十)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的;因违法、违规受到相关机关立案处罚的;
(十一)具有恶意侵犯知识产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经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仲裁裁决或人民法院裁决的;
(十二)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社会合作处和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来源:南京农业大学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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