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据黑龙江省政府网站消息,9月25日,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第55号公告,《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9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六章五十一条。其中就《条例》规定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事项、合法权益及收益,以及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等方面有关情况简要梳理如下:
一、《条例》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尊重科技创新和市场规律,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障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财政、教育、投资、人才、产业、金融、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军民融合、信息等政策协同。应当建设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科技成果转化生态环境。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创新创业大赛,支持将创新创业大赛取得的成果及时进行转化。应当吸引省外企业与我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合作。
二、《条例》规定,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的所有权;
(三)签订技术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
(五)签订技术咨询合同,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
(六)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以技术知识解决特定技术问题;
(七)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八)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九)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三、《条例》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该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不得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不得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在不侵犯本单位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兼职或者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离岗人员的人事关系按照省有关规定保留。
高等学校学生可以在省内创办科技型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其学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留。
四、《条例》规定,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对科技人员的中长期激励机制,完善国有企业科技人员收入与科技成果、创新绩效挂钩的奖励制度。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以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方式,或者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分红方式进行激励。
五、《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技人员和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依法创办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咨询、技术交易、技术服务等各类科技服务机构,推动科技服务业示范企业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
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机构可以承接政府委托的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项目。
科技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公正、客观、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的信息和证明,保守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六、《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技术经理人培养和交流。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技服务机构等组建技术经理人事务所,探索技术经理人市场化聘用机制,按照科技成果转化约定将部分收益分配给技术经理人。
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立技术经理人相关专业,开设技术经理人课程。
来源:黑龙江日报、省人民政府网站
相关链接:http://ttps://www.hlj.gov.cn/hlj/c107856/202509/c00_318768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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