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8月8日,为了建立符合贵州省技术经理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强化技术转移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贵州省人社厅会同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起草了《贵州省技术经理人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公开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8月11日至22日。
《意见稿》第五条明确了贵州省技术经理人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分别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分别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技术经理人可以最高评定为研究员(正高级),同时意见还规定了破格申请的具体条件。原文如下:
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贵州省技术经理人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8〕2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科技部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等文件精神,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专业人员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深化我省各系列职称改革,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合我省实际,我厅会同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起草了《贵州省技术经理人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公开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具体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8月11日至22日。
二、反映意见方式:在本页面征求意见栏提交修改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我们将在后台将意见全部导出,并与贵州省科学技术厅、条件起草专家等共同研判建议情况。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征求意稿见提出意见建议,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8月8日
贵州省技术经理人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技术经理人是指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从事成果挖掘、培育、孵化、熟化、评价、推广、交易并提供金融、法律、知识产权等相关服务的专业人员。为贯彻落实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与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建立符合技术经理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强化技术转移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服务发展、尊重规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推行代表作制度,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遵循技术经理人开发规律,突出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旨在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技术经理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充分调动和发挥技术转移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质效。
第四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从事技术转移转化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分别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基本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作风端正。
(三)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限制申报:
(一)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严重违规违纪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论文、成果等),从认定之日起 3 个评审年度内不得申报评审。
(二)专业技术人员受党纪政务等处分的,根据相关规定在相应影响期内不得申报。
(三)其他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明确规定不能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情形。
第三章 研究实习员任职条件
第八条 申报研究实习员任职资格,其学历(学位)、资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领域工作满 1 年,经考核合格。
第九条 评审条件
(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国内外技术转移转化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了解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具有一定的技术转移转化能力,积极为技术转移事业发展作出相应贡献。
(三)参与技术转移转化研究或运营服务项目 1 项以上,并独立撰写本人专业工作总结 1 篇,字数不低于 3000 字;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领域论文 1 篇。
第四章 助理研究员任职条件
第十条 申报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领域工作;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本领域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本领域工作满3年。
4.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本领域工作满 4 年。
第十一条 专业能力
(一)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备一定的本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掌握国内外技术转移转化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具有指导和培训研究实习员工作的能力;或已完成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中级以上技术经理人培训,并获得培训证书。
第十二条 业绩成果
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 2 项以上(其中条件 1 或条件 2 至少满足 1 项):
1.主持的技术转移服务项目 2 项以上,促成的技术交易额累计到账 60 万元以上或单项技术交易额到账 20 万元以上(需提供与企业或高校院所等被服务方签订的服务项目协议及过程文档、转让或受让方与被服务方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本人主持的技术转移项目策划证明、登记证明、到账证明、服务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下同);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技术转移服务项目 5 项以上(其中主持 1 项以上),参与促成的技术交易额累计到账 100万元以上;主持服务(作为负责人联系促成)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济效益显著,转化后产品创造的营业收入累计 200 万元以上(需提供与成果拥有者直接相关的成果权属证明、技术合同、发票及入账银行回单原件、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转化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下同);或作为负责人促成技术转移转化项目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累计到账 200 万元以上(需提供与企业被服务方签订的服务项目证明、登记证明、到账证明、服务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下同)。
2.主持策划实施市(厅)级以上技术成果对接活动(发布技术需求或科技成果 150 项以上,累计达成签约 5 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者策划实施省级以上技术成果对接活动 1 次以上(发布技术需求或科技成果 200 项以上,累计达成签约 7 项以上)。
3.作为参与者制(修)订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相关相关政策、法规、规划等文件 1 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制(修)订市(厅)级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相关政策、法规、规划等文件 1 项以上,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4.作为主要参与者撰写技术转移领域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研究成果 1 项以上,获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市(厅)级以上部门采纳;或作为参与者撰写技术转移领域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级以上部门采纳。
5.作为第一作者(排名第一)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发表与技术转移服务相关领域的学术论文 1 篇以上;或独著公开出版技术转移领域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著、编著等 1 部以上(个人完成 2 万字以上);或参与编著技术转移领域的教材 1 部以上(个人完成 2 万字以上)。
6.参与者制定省(部)级以上行政机关或授权单位颁布实施等技术转移领域地方标准、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 1 项以上。
7.在技术转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获得县(区)级以上表彰(通报表扬)的。
8.在省级行政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经理人相关竞赛中获三等奖或铜奖以上奖项;作为项目负责人或第一指导教师指导项目获得省级三等奖或铜奖以上,且指导项目已成功实现转化。
第十三条 破格条件
本科及以下学历或学位,取得初级职称(或初定聘任到初级职称岗位)后从事本领域工作满 3 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本领域工作满 1 年,在满足正常晋升所需业绩成果条件外,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限制,破格申报助理研究员:
1.主持的技术转移服务项目 5 项以上,促成的技术交易额累计到账 100 万元以上或单项技术交易额到账 30 万元以上;主持服务(作为责人联系促成)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济效益显著,转化后产品创造的营业收入累计 500 万元以上;作为负责人促成技术转移转化项目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累计到账 500 万元以上。
2.主持策划实施市级以上技术成果对接活动 2 次以上(发布技术需求或成果 300 项以上,累计达成签约项目 10 项以上);主持策划实施省级以上技术成果对接活动 1 次以上(发布技术需求或成果 200 项以上,累计达成签约项目 15 项以上)。
3.在技术转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获得市(州)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通报表扬)的。
第五章 副研究员任职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副研究员任职资格,其学历(学位)、资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领域工作满 2 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领域工作满 5 年。
第十五条 专业能力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国内外技术转移转化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有较高的行业认可度,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
(二)具有指导、培养中初级职称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或已完成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高级及以上技术经理人培训,并获得培训证书。
第十六条 业绩成果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 2 项以上(其中条件 1 或条件 2 至少满足 1 项):
1.主持的技术转移服务项目 5 项以上,促成的技术交易额累计到账 100 万元以上或单项技术交易额到账 30 万元以上;或主持服务(作为责人联系促成)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济效益显著,转化后产品创造的营业收入累计 500 万元以上;或作为负责人促成技术转移转化项目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累计到账500 万元以上。
2.主持策划实施市(厅)级以上技术成果对接活动 2 次以上(发布技术需求或成果 300 项以上,累计达成签约 10 项以上);或主持策划实施省(部)级以上技术成果对接活动 1 次以上(发布技术需求或成果 200 项以上,累计达成签约 15 项以上)。
3.作为主要参与者制(修)订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相关相关政策、法规、规划等文件 1 项以上;或主持制(修)订市(厅)级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相关政策、法规、规划等文件 1 项以上,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4.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技术转移领域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研究成果 1 项以上,获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市(厅)级以上部门采纳;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撰写技术转移领域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级以上部门采纳。
5.作为第一作者(排名第一)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发表与技术转移服务相关领域的学术论文 2 篇以上;或独著公开出版技术转移领域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著、编著等 1 部以上(个人完成 5 万字以上);或参与编著技术转移领域的教材 1 部以上(个人完成 5 万字以上)。
6.作为主要参与者制定省(部)级以上行政机关或授权单位颁布实施等技术转移领域地方标准、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 1 项以上。
7.在技术转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获得市(州)级以上表彰(通报表扬)的。
8.在省级行政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经理人相关竞赛中获二等奖或银奖以上奖项;作为项目负责人或第一指导教师指导项目获得省级二等奖或银奖以上,且指导项目已成功实现转化。
第十七条 破格条件
具备硕士及以下学历或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领域工作满 3 年或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领域工作满 1年,在满足正常晋升所需业绩成果条件外,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副研究员:
1.主持的技术转移服务项目 8 项以上,促成的技术交易额累计到账 200 万元以上或单项技术交易额到账 60 万元以上;主持服务(作为责人联系促成)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济效益显著,转化后产品创造的营业收入累计 1000 万元以上;作为负责人促成技术转移转化项目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累计到账1000 万元以上。
2.主持策划实施市(厅)级以上技术成果对接活动 5 次以上(发布技术需求或成果 750 项以上,累计达成签约 15 以上);主持策划实施省(部)级以上技术成果对接活动 2 次以上(发布技术需求或成果 400 项以上,累计达成签约 20 项以上)。
3.在技术转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通报表扬)的。
第六章 研究员任职条件
第十八条 申报研究员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领域工作满5年。
第十九条 专业能力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精通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国内外技术转移转化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履职成效好,行业认可度高,社会影响力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职称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第二十条 业绩成果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 2 项以上(其中条件 1 或条件 2 至少满足 1 项):
1.主持的技术转移服务项目 8 项以上,促成的技术交易额累计到账 200 万元以上或单项技术交易额到账 60 万元以上;或主持服务(作为责人联系促成)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济效益显著,转化后产品创造的营业收入累计 1000 万元以上;或作为负责人促成技术转移转化项目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累计到账 1000万元以上。
2.主持策划实施市(厅)级以上技术成果对接活动 5 次以上(发布技术需求或成果 750 项以上,累计达成签约 20 项以上);或主持策划实施省(部)级以上技术成果对接活动 2 次以上(发布技术需求或成果 400 项以上,累计达成签约 25 以上)。
3.主持制(修)订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相关相关政策、法规、规划等文件 1 项以上;或主持制(修)订市(厅)级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相关政策、法规、规划等文件 3 项以上,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4.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技术转移领域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研究成果 2 项以上,获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市厅级以上部门采纳;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技术转移领域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级以上部门采纳。
5.作为第一作者(排名第一)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发表与技术转移服务相关领域的学术论文 3 篇以上;或独著公开出版技术转移领域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著 1 部以上(10 万字以上)或合著 2 部以上(本人撰写 10 万字以上);或主编技术转移领域的教材 1 部以上(个人完成 10 万字以上)。
6.主持制定省(部)级以上行政机关或授权单位颁布实施等技术转移领域地方标准、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 1 项以上。
7.在技术转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通报表扬)的。
8.在省级行政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经理人相关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作为项目负责人或第一指导教师指导项目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奖项,且指导项目已成功实现转化。
第二十一条 破格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领域工作满 3 年,在满足正常晋升所需业绩成果条件外,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研究员:
1.主持的技术转移服务项目 10 项以上,促成的技术交易额累计到账 500 万元以上或单项技术交易额到账 200 万元以上;或主持服务(作为责人联系促成)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济效益显著,转化后产品创造的营业收入累计 2000 万元以上;或作为负责人促成技术转移转化项目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累计到账2000 万元以上。
2.主持策划实施市(厅)级以上技术成果对接活动 10 次以上(发布技术需求或成果1500项以上,累计达成签约25项以上);或主持策划实施省(部)级以上技术成果对接活动 4 次以上(发布技术需求或成果 800 项以上,累计达成签约 30 项以上)。
3.在技术转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获得国家级表彰(通报表扬)。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一)本评审条件中“主持”是指领导项目(任务)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任务)工作中起到主导和带头作用,主持人对项目(任务)负总责,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为排名第一的成员。
(二)本评审条件中“负责”是指在项目(任务)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其认定条件为排名第一的成员。
(三)本评审条件中“参与者”是指参加项目(任务)全过程并承担技术性工作的完成人,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为项目(任务)所列名单中的参加人员,排序前六。
(四)本评审条件中“主要参与者”是指参加项目(任务)全过程并承担技术性工作的完成人,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为项目(任务)所列名单中的参加人员,排序前三。
(五)本评审条件中“论文”是指公开发表论文指在取得出版刊号(国内要求为具有 CN 和 ISSN 刊物,即按照《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管理的出版物;国外刊物要求 EI 或 SCI 收录)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本评审条件中“专著和教材”是指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具有 CIP 号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教材。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本人所撰写调研报告、分析报告、决策咨询、建议方案及所发论文的重复率(指总文字复制比)不得高于 25%,且不得出现剽窃指标(疑似剽窃观点、疑似剽窃文字描述、疑似自我剽窃),并需提供相关文章的知网、万方或维普的查重证明。
(六)本条件所指的表彰,指符合《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批准设立颁发指根据国家和省表彰奖励有关规定,按管理权限申报并经批复同意设立的个人表彰和成果类表彰,成果表彰需提供个人作用证明材料。同一课题(项目)的成果奖励、项目、著作不重复计算。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不重复计算。
(七)本评审条件中“国家级”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党中央或国务院,科技部。
(八)本评审条件中“省(部)级”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人民政府,国家各部委。
(九)本评审条件中“市(厅)级”指行政区划为地级以上市(不含直辖市)党委或人民政府和省级行政机关厅级部门。
(十)本评审条件中“区(县)级”指行政区划为区(县)党委或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机关处级部门。
(十一)本评审条件中“技术经理人相关竞赛”指省级行政部门组织的竞赛,例如,省科学技术协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行政部门。
(十二)本条件中“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 2 项以上”,是指至少具备 2 项不同的业绩成果。
(十三)本评审条件中凡冠有“以上”的含本级或本数量。
(十四)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十五)本评审条件由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来源:贵州省人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