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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发布
发布日期:2025-02-23

本网讯:2024年12月20日四川省科技厅发布《四川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办法》共五章十八条,其中第三章 备案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规定,具备备案条件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专职的技术转移从业人员,独立法人机构需有10人以上专职人员;内设机构需有5人以上专职人员。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从事技术转移人员不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80%,接受过专业化教育培训的技术经理人比例不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不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60%。全文如下:


四川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12月20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四川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速成果流动和技术转移,促进四川省技术转移机构健康发展,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四川省“十四五”技术要素市场专项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第三条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或法人的内设机构。

第四条  技术转移机构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对四川省技术转移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各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川单位等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发展、归口推荐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  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

(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四)提供概念验证、中试放大、工程化验证等方案设计服务、技术标准制订、测试分析、成果评价服务等;

(五)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知识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

(七)提供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服务;

(八)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七条  高校和科研机构应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或机制,将其形成的科技成果,尽快转移和扩散到企业。

第八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学会、行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和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科技创业孵化机构建立技术转移机构。

第九条  现有的综合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发挥区域技术转移枢纽的作用,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服务向西开放创新高地建设,利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供覆盖技术转移全程的一站式、网络化的技术转移公共服务。

第十条  支持现有技术转移机构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围绕一个或几个特定技术领域开展技术转移服务。鼓励开展国际技术转移。

 第三章  备案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  省级技术转移机构采用备案制,申请备案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登记注册,在四川境内从事技术转移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省内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在川企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

(二)符合国家、四川省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有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的经营理念、商业模式、技术转移主营业务和核心竞争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专职的技术转移从业人员,独立法人机构需有10人以上专职人员;内设机构需有5人以上专职人员。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从事技术转移人员不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80%,接受过专业化教育培训的技术经理人比例不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不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60%;

(四)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的规范性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员工奖惩机制;

(五)年均促成技术转移成果转化项目不少于10项,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2000万元;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500万元;

(六)年均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30家;年均组织交流活动不低于5次,技术培训不低于300人次;

(七)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促成技术交易额每年递增10%以上;

(八)在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近两年无投诉、无诉讼,或有投诉但机构无责任,有诉讼但未败诉。

第十二条  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备案程序。

(一)科技厅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备案通知。

(二)凡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均可提出申请,经其归口单位审核同意,择优并书面推荐至科技厅。

(三)科技厅对备案申报单位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定期在科技厅门户网站公布备案名单。

(四)已评选为国家技术转移机构的,直接备案为省级技术转移机构。新申报国家技术转移机构的,应从省级技术转移机构中择优推荐。 

第四章  评估与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实行年度评估制度,我省国家技术转移机构一并纳入省级评估范围,其中,国家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科技厅可直接采用评估结果(以国家通报时间为准,两年内有效且不重复采用)。

第十四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优先给予财政支持。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一年整改。

第十五条  已备案的省级技术转移机构,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取消资格,且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一)未按要求报送评估材料的;

(二)备案信息及佐证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三)连续两次考核评估为“不合格”的;

(四)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重大安全、生态环保事故、质量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主动申请撤销备案等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发生更名或与备案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三个月内向科技厅报送经归口单位审查后的变更申请。

第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将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工作纳入当地及本行业的科技发展计划,支持建设一批市级技术转移机构,为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四川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川科成〔2018〕6号)同时废止。


来源:四川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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