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2024年12月20日,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科技厅联合印发江苏省技术转移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为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充分激发我省技术转移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性和创造性,坚持鼓励创新,坚持品德、能力和实绩导向,培养高水平技术转移人才,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技术转移工作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该资格条件适用于以促进科技成果应用为目的,提供技术转移转化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通知》规定,在全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中单列技术转移专业,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个层次,对应的名称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和研究员。全文如下: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技术转移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苏人社职〔2024〕33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技术转移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任何意见,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
附件:江苏省技术转移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12月20日
江苏省技术转移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充分激发我省技术转移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性和创造性,坚持鼓励创新,坚持品德、能力和实绩导向,培养高水平技术转移人才,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技术转移工作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以促进科技成果应用为目的,提供技术转移转化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在全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中单列技术转移专业,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个层次,对应的名称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和研究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方法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评职称。
(三)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等承诺不实的,3年内不得申评职称。
(四)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作为以后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参考:
1. 明知不符合职称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
2. 提供虚假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等;
3. 存在说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或其他违规行为的。申报人通过上述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核实即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评审单位予以撤销。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结合技术转移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研究实习员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符合下列条件,可初定或申报评审研究实习员职称:
1. 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技术转移工作,并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研究实习员职称。
2.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技术转移工作满1年,并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研究实习员职称。
3.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技术转移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研究实习员职称。
第七条 专业能力与业绩成果要求
1. 基本掌握技术转移基础理论和相关专业领域知识,熟悉技术转移业务规范和工作标准,基本了解国内外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
2. 具备从事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实际工作的能力,参与1项技术转移转化服务。
第四章 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可初定或申报评审助理研究员职称:
1. 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技术转移工作,并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研究员职称。
2. 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技术转移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研究员职称。
3.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技术转移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助理研究员职称。
(二)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要求,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技术转移工作满4年,可破格申报评审助理研究员职称;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可提前1年破格申报评审助理研究员职称。破格申报须在任现职期间,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
2. 在技术转移工作中取得较好的示范效应,获得市(厅)级以上技术转移工作相关荣誉表彰或促成的优秀服务案例获得市(厅)级以上荣誉表彰。
第九条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1. 掌握技术转移基础理论和相关专业领域知识,了解国内外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必要的技术转移专业研究能力和服务水平。
2. 能够参与开展技术转移工作,产生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 具有指导、培养初级技术转移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并取得一定的业绩。
第十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须同时具备条件1和2~5中的一项:1. 作为主要骨干参与组织实施技术转移转化项目5项,或促成的技术交易额达300万元,并取得较好的服务评价。
2. 作为主要负责人牵头策划、组织、实施技术转移相关产学研合作、路演发布、供需对接、行业论坛等具有一定规模的技术转移活动3场次,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
3. 作为第一作者撰写与技术转移相关,具有一定水平的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规划方案等1篇,并被有关单位(部门)采纳。
4. 参与撰写市级以上与技术转移相关的条例、规章等1项,或参与撰写市级以上与技术转移相关的技术标准或管理标准1项,并颁布实施。
5. 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国内外高水平学术期刊、论坛等发表技术转移相关论文、报告1篇。
第五章 副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评审副研究员职称:
1.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技术转移工作满2年。
2. 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技术转移工作满5年。
3.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技术转移工作满5年。
(二)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技术转移工作满5年,可破格申报评审副研究员职称;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可提前1年破格申报评审副研究员职称。
破格申报须在任现职期间,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
2. 在技术转移工作中取得显著的示范效应,获得省(部)级技术转移工作相关荣誉表彰或促成的优秀服务案例获得省(部)级荣誉表彰。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1. 系统掌握技术转移理论和相关专业领域知识,熟悉国内外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较高的技术转移专业研究能力和服务水平。
2. 作为技术转移领域的学术骨干或业务骨干,能够独立或带领团队开展技术转移工作,产生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 具有指导、培养中初级技术转移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并取得较好的业绩。
第十三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须同时具备条件1和2~6中的一项:1. 作为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技术转移转化项目10项,或促成的技术交易额达1000万元,并取得较大的社会影响。
2. 作为主要负责人牵头策划、组织、实施技术转移相关产学研合作、路演发布、供需对接、行业论坛等市级以上具有一定规模的技术转移活动3场次,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3. 作为第一作者撰写与技术转移相关,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规划方案等2篇,并被有关单位(部门)采纳。
4. 参与撰写省级以上与技术转移相关的条例、规章等1项,或参与撰写省级以上与技术转移相关的技术标准或管理标准1项,并颁布实施。
5. 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在技术转移领域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1部。
6. 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技术转移相关论文2篇,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国际主流期刊发表技术转移相关,有影响力的论文1篇,或在国内外高水平论坛、大会发表技术转移相关主题报告或大会交流报告1篇。
第六章 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评审研究员职称: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技术转移工作满5年。
(二)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技术转移工作满5年,可破格申报评审研究员职称;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可提前1年破格申报评审研究员职称。
破格申报须在任现职期间,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
2. 在技术转移工作中取得突出的示范效应,获得省(部)级技术转移工作相关荣誉表彰或促成的优秀服务案例获得省(部)级荣誉表彰。
3. 作为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技术转移转化项目,累计促成的技术交易额达5000万元。
第十五条 专业能力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深厚的技术转移理论学术造诣和跨领域专业知识,具备丰富的技术转移工作实践积累,在技术转移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强。
2. 作为技术转移领域的学术带头人或行业领头人,主持实施技术转移重大项目,产生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 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技术转移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并取得显著的业绩。
第十六条 业绩成果要求任现职期间,须同时具备条件1和2~6中的一项:
1. 作为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技术转移转化项目10项,且促成的技术交易额达2000万元,并取得重大的社会影响。
2. 作为主要负责人牵头策划、组织、实施技术转移相关产学研合作、路演发布、供需对接、行业论坛等省级以上具有较大规模的技术转移活动3场次,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3. 作为第一作者撰写与技术转移相关,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规划方案等3篇,并被有关单位(部门)采纳。
4. 作为主要起草人撰写省级以上与技术转移相关的条例、规章等1项,或作为第一编制人撰写省级以上与技术转移相关的技术标准或管理标准1项,并颁布实施。
5. 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在技术转移领域有重大学术价值和影响力的专著或译著1部。
6. 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国际主流期刊上发表技术转移相关,有较高影响力的论文2篇,或在国内外高水平论坛、大会发表技术转移相关主题报告或大会交流报告2篇。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申报人应当对照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根据属地管理和个人自愿原则,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自由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按照规定要求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十九条 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职称申报人员业绩、成果一般应与所在团队研究方向匹配,尊重团队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团队成员的业绩成果按照其在解决重大科技问题中实际贡献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在基层一线从事技术转移专业技术人员,可将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及基层工作年限等作为推荐和评价的重要依据,适当放宽科研能力、论文著作等要求。在推荐及评审过程中,注重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的奉献精神及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详见附录。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科技厅